好记性不如烂笔头,盐城的这个老师连收家长钱都记到了笔记本上……
文|庄志明律师
最近关于大贪官的判决很密集,左一个死缓右一个死缓的,俺们吃瓜群众很是开心。
但其实大贪官除了作为我们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外,和老百姓的实际关系不大,或者说切身关系根本没有,和老百姓有切身关系的往往是身边的“小贪”,比如这个:
据@搜狐千里眼 报道:9月23日,江苏盐城。网传一小学老师将收礼记账单记录发到家长群引发网友关注。对此学校老师回应称,目前无法更多解答,正在走程序,一切以调查为准。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,目前纪委正在调查中,还没有结果。
非常欣慰的是,在笔者行文过程中,追踪新闻又来了:
23日,“建湖e教育”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:9月22日晚,网传建湖县向阳路小学一老师疑似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清单截图。县教育局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进驻该校。经初步核查,网传图片属实,当事人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。根据调查情况,将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事实清楚,那就等处理了,“严肃处理”。从该老师所记录的情况看,收学生家长的钱还不少呢。必须提醒,此“罪”切不可风头一过,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
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:
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
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
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”
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“九”明确规定:“坚守廉洁自律。严于律己,清廉从教;不得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”
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也规定了教师收取家长财物的要给予处分,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。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八条则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……(二)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(三)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、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;……”
建湖的这个老师收家长钱一是数额大,二是影响恶劣,影响恶劣不妨见下截图:
在百度上打个“教师收学生家长钱”,“建湖”两个字不打,都全是建湖的这个老师的新闻,你说这个事影响大不大,后果重不重。所以在我看来,对这个老师予以解聘、开除,已经是大有必要了,名副其实,实至名归。
如果该老师不开除,那他必须作出积极“立功”,比如检举揭发10个和他一样利欲熏心的老师。如果检举揭发有功,我建议对他开恩,弄个记过处分。不去检举揭发其他无良教师,说明他认识不到位,态度不端正,必须予以开除。
今天全网为什么扎堆关注这个老师收钱的事?原因不复杂,天下苦无良教师久矣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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